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三):选择小中取大原则的理由

2023-07-30 14:25:23 个人图书馆-hercules028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作者| 乔纳森·沃尔夫

翻译 |王涛、赵荣华、陈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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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篇:(一):一种假想的契约、(二):选择正义原则

▌选择小中取大原则的理由

那么,在原初状态下或病床上使用的理性选择原则是什么?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选择的本质再多说几句。首先,我们可以问,为什么不选择“每个人都住进宫殿里”这样的原则呢?那样的话,我就可以保证自己处于良好的境况。不过,罗尔斯肯定会说,你不知道你的社会能否支撑这种境况;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它无力支撑。你的社会处于“正义环境”中,也就是说,介于短缺与丰裕之间,而且你必须选择适合处在两种极端之间的所有生产力水平的原则。因此,我们可以说,你的选择要受到物质条件的约束。

还有一点几乎不需要补充,那就是,还存在着逻辑上的约束。无论你选择什么,你的选择必须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因此你不能选择“每个人都应该有奴隶”或者“每个人都应该比其他人富裕”这样的原则。

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声称,还有一些形式上的约束,它们反映了用假想契约模式进行理论证成的观念。这里的想法是,只有满足了一些形式条件,才可以正确地说人们已经订立了契约。罗尔斯引入这些条件作为对选择的进一步约束。其中一条就是,契约条款必须为各方所知,或者至少是他们可以获知的。如果故意向契约中的一方或多方隐瞒契约的条款,就不存在任何契约。这就是公开性的约束(the constraint of publicity),它足以排除我们在第四章看到的那种为西季威克所提倡的“总督府里的功利主义”或“双层功利主义”。

第二条形式上的约束就是终结性(finality)。如果一份契约是各方怀着诚意订立的,那么他们就不会仅仅因为结果于己不利而试图废除契约。很多契约都包含了一些条款以处理不太可能发生的偶发事件。比如,一方可能在契约中同意,如果不能交货就赔偿另一方。如果你订立了这样一份契约,那么你就必须准备承受“承诺的压力”(strains of commitment)。因此,在这个例子中,如果我事先知道,要是未能交货,我事实上不会赔偿你,那么我就没有带着诚意订立契约。对罗尔斯的契约来说,这个观念意味着,我一定不能做出一个结果于己不利时就想背弃的选择。假定在病床上时我选择了一个非常不平等的社会,然后我发现,在现实社会中,这些安排对我非常不利,我几乎处于社会最底层。如果我这时感到不满而想改变这个制度,那么我就没有怀着诚意做出自己的选择,因为我不打算承受承诺的压力。如果我们认为正义的社会还应该长期稳定,那么这个观念显然就很重要。我们很快就会看到罗尔斯要用这个观念做什么。

这样,我们就是在寻找一条理性选择原则,它既可以得出物质条件上和逻辑上都可行的决定,又不违背公开性和终结性这些约束条件。这还不足以让我们选出一条单一的原则,因为基于预期值最大化原则(平均功利主义)来选择和基于小中取大原则(差别原则)来选择,两者都是可能的。那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从另外一个方向着手或许会对我们有帮助。在什么样的环境下,预期值最大化是一条理性的选择原则呢?在经济理论中,预期值最大化实际上被用来作为理性的定义。为什么会这样呢?答案就是,如果你要做出一系列长远的决定,而且这些决定互不相关,也就是说,一个决定中发生的事情并不依赖于另一个决定中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事情,那么你追求预期值最大化几乎肯定比采取其他任何策略都收益更大。比如,假定你工作一天可以得到50英镑的工资,但有人告诉你,你可以用这笔工资去赌博,并且有50%的概率赢得150英镑。因此,赌博的预期收益就是75英镑。如果你每天都有机会赌博,又可以确定庄家是诚实的,那么采取平常那种四平八稳的策略简直就是愚蠢的。如果你这样做,每周工作五天可确保获得250英镑的工资,而平均而言赌博可以让你每周获得375英镑。因此,在这样一个长期的系列中,追求预期值最大化确实是理性的策略,而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个人实际上面临很多这样的选择和决定(尽管与刚才描述的情况相比,既没有那么频繁,也不是那么可以预测)。

对罗尔斯来说,重要的是,原初状态下的选择并不是一系列长期选择中的第一次。这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选择。如果结果于你不利,你也不再有另外的选择。因此,追求预期值最大化并非如此显而易见是理性的策略,因为这意味着要冒险(想一想贻贝的例子)。这岂不是意味着选择是凭冲动而非凭理性?

相反,罗尔斯主张,鉴于特殊的选择环境,坚持小中取大原则从而选择差别原则是更为理性的决定。他提出了很多条论据,并不是所有的论据都具有同样的说服力,但最有说服力的论据是,其他选择原则都要冒巨大风险,以至于这样做在极端情况下是很愚蠢的。如果你决定赌博,而你又赌输了,那你就陷入困境了。已经没有第二次机会。原初状态不会重演。如果你选择追求预期值最大化,从而选择了功利主义,那么你总是有可能遭受厄运而身陷逆境。

确实,我们已经假定自由原则会被选中,人们不应该拿自己的自由来赌博,这样才不至于到头来成为某个人的奴隶。这一保证标志着一个与功利主义之间非常重要的区分。但是你可能非常贫穷,没有工作,无家可归。也许处于不利地位者的存在是特别高效的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副产品。如果可以通过采取小中取大策略来保证某种更好的安排,为什么还要冒这种风险呢?罗尔斯补充说(他这个说法也许不太公允),如果你赌输了,你如何向子孙后代证明冒这样的风险是正当的呢?他们的生活前景也会因你的选择而变得暗淡。

紧接着,罗尔斯主张,如果你确实决定赌一把,而且最终陷入穷困,那时你不会认为这样一个社会是正义的,你很可能会力求改变它。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意味着你在“背弃”最初的协议。换句话说,如果你赌输了,就会无法承受“承诺的压力”。因此,你就没有怀着诚意而立约,从而违背了“终结性的约束”。

这个进一步的论证似乎依赖于对契约观念做非常字面的理解,也许我们不应该如此严格。不过真正起作用的是这样一个观点:更喜欢小中取大原则,是因为其他理性选择原则的结果都要看运气,而鉴于这是一个一次性且不可反悔的选择,这样做太冒险了,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不可能是理性的。对于拒绝预期值最大化原则来说,这确实是一条很好理由。

但是对于采用小中取大原则,它是一条足够强的理由吗?罗尔斯所做的主要是小中取大原则与预期值最大化原则之间的对比,而这样做也许有失公允。功利最大化原则失败,并不自然而然地就意味着小中取大原则胜利了。或许还有其他一些兼具二者优点的中间原则。我们来考虑这样一种情形:你被告知,如果你打开盒子B,你可以获得5个单位;如果你打开盒子A,你有50%的概率得到4个单位,有50%的概率得到10个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你采用小中取大原则,就应该选择B,因为这样就可以得到最大的最小值5。然而,我们不得不想象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唯有在那种情况下,选择B才是理性的,无论我们这里的单位是英镑、百万英镑或者仅仅是便士。(比如,也许你需要整整5000英镑做一个保命的手术。)因此,我们再想一想,我们是否可以找到一条新的选择原则,它允许我们选择A而不是B,同时可以避免预期值最大化原则(或大中取大原则)所存在的巨大风险?

有一个答案就是选择“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采用这样一条原则,它大致规定,“要追求预期值最大化,但不能选择那个有可能具有非常糟糕后果的选项”。这条原则允许你赌博,但不允许你不顾一切风险。而且,这样一条原则似乎很好地克服了避免巨大风险的问题,同时不支持“令人厌烦的”小中取大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有安全网限制的最大化”原则。任何一个采用这条原则的人都很有可能愿意选择一个高度不平等但能够改善成员平均状况的社会,只要在那个社会中没有谁处境过于糟糕。换句话说,在那个社会,将会有最低收入保障,必要的话可以由政府来提供,以确保没有谁处于绝望的境地。我们甚至可以认为,当代西方社会在很大程度上符合这一模型:被福利国家修正的自由市场。

罗尔斯认为,用来支持“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的论据是失败的。他认为,问题在于,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来看,只能以一种任意专断的方式来设定社会最低保障标准。由于我们并不知道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不可能做出“每个人每周至少应该得到200英镑”这样的断言。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每周200英镑对某个人来说也许不足以提供衣食住的费用。或者也有可能,让每个人每周至少得到200英镑的想法,在经济上实际根本不可行。我们需要一条更为笼统的原则:这条原则可以运用于任何社会,无论其实际情况如何。“每个人的收入不得低于平均收入的一半”这条原则怎么样?不过为什么是一半?为什么不是四分之一?为什么不是四分之三?我们如何确定,哪一个比例足以保障一种可以接受的生活水平?罗尔斯指出,立约各方在试图设定社会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时最终会不得不勉强接受这一建议,即“尽可能地改善处境最糟糕者的状况”。但这恰恰就是差别原则,因此这种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就变成了小中取大原则。

有人觉得,罗尔斯在试图以一种非任意的方式设定社会最低收入标准时并没有展开充分的想象力。比如说,为什么不通过设定社会最低收入标准来克服“承诺的压力”?罗尔斯没有提出他的理由,不过公允地说,他确实使用了另一个重要的论证来为差别原则辩护,那个论证建立在“博爱”与“互惠”观念的基础上。这些观念诉诸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没有谁想受益,除非所有人都想。罗尔斯这里的论证有点微妙,而且它究竟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过,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会选择差别原则,这种想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已经承认,自由原则与公平机会原则也会被选中,尽管对于这些原则是否应有罗尔斯赋予它们的那种优先性,我们还不那么确定。这样,到此为止,罗尔斯的计划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成功了。

不过论证还没有结束。因为即便罗尔斯认为他的原则会被选择这一点是正确的,那又能证明什么呢?为什么这被认为是对其原则的一种证成?毕竟,我们现在并不处在原初状态下,为什么要在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怎么做呢?换句话说,如何证成罗尔斯的方法?这便是我们的下一个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