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资料图)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3 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
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成都环境集团)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余额合计为 246,524.20 万元,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
(一)1993 年 6 月 25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已
更名为“成都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的法
国政府贷款 11,937,625.03 欧元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签订
《还款担保书》为其提供担保,其中:法国国库贷款 6,159,550.09 欧
元(贷款期限为 30 年)
,出口信贷为 5,778,074.93 欧元(贷款期限为
月 30 日,燃气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61.96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 488.10
万元)
。为化解自来水公司对燃气公司担保潜在的债务风险,成都环
境集团已承诺因该项担保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成都环境集团以现
金方式全额承担,确保自来水公司不会产生任何损失。
报告期内,该担保事项对应的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2 年 5 月 28 日,自来水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牛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牛支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取得 4.691 亿元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 175 个月),由成都环境集团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 年 6 月 8 日,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成都环
境集团、中行金牛支行签订补充协议,将保证人由成都环境集团更换
为公司,原保证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自来水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17,36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自来水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自
来水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
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自来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
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
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保证合
同》为公司所属成都市兴蓉隆丰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丰
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项目贷款(贷款期限
为 132 个月)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成都环境集团按照对隆丰公司的持
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其余担保额度由隆丰公司以
其拥有的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质押给公
司(即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隆
丰公司该项贷款余额为 26,500.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保
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再生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能源公司)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反担保措施可进一步有
效降低担保风险。报告期内,隆丰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
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鉴于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全
资子公司银川兴蓉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兴蓉公司)
将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开立的 800 万元特许
经营权履约保函保证金比例由 100%下调至 50%
(即下调至 400 万元)
。
银川兴蓉公司在该银行办理的非融资性保函(即特许经营权履约保函)
敞口部分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400 万元。截至
该项担保有利于银川兴蓉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
银川兴蓉公司由排水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
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银川兴蓉公司经营
正常,相关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兑现履约保函的情形。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五)报告期内,公司为再生能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兴蓉
万兴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合
计金额为 10.4 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2.4 亿元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
二期(以下简称:万兴二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提供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6,200.00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万元。
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8 亿元成都万兴
环保发电厂一期(以下简称:万兴一期)项目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并偿还为万兴一期项目发生的公司内部借款,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
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
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我们认为,
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
牛支行签订《流动性支持承诺函》
,按持股比例为所属隆丰公司向该
银行申请的 2.2 亿元(贷款期限为 12 年)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1.76 亿元,隆丰公司其他股东成都环境集团按
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该项担保有利于隆丰公司筹措资金,保障项目顺利实施。隆丰公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公平、对等。我们认为,该
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2021 年 3 月 25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第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岳池兴蓉自来水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岳池兴蓉公司)向该银行申请的 3.48 亿元固定资
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9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29,529.00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岳池兴蓉公司筹措资金,保障岳池项目的顺利实
施。岳池兴蓉公司由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全部股份,公司对其
日常经营活动具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报告期
内,岳池兴蓉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相关贷款合同履
行正常。我们认为,该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八)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东大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万兴公司向该银行申请
的 8.45 亿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为 12 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项贷款余额为 34,555.55 万元。
该项担保有利于万兴公司筹措资金,保障万兴二期项目的顺利实
施。万兴公司由再生能源公司全资控股,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具有
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相关贷款合同履行正常。
报告期内,万兴公司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我们认为,本
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姜玉梅 王运陈 潘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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