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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企总经理与女子牵手逛街”事件中,当事女子的穿着打扮也备受关注。奔流新闻记者了解到,当事女子同款裙子这两天在购物平台热卖,买家秀的评论区也出现女子本人照片。对此,律师认为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奔流新闻记者注意到,当事女子身穿的碎花紫色裙子这两天在购物平台热卖,买家秀评论区更是出现了董某某本人的照片。
网友对这种现象表示了不同看法,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炒作手段,企业为了吸引眼球而制造的话题;有人则认为当事人也有肖像权,商家不能因此而消费当事人。
甘肃衡则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亚认为,街拍的视频或照片若要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肖像权侵权认定中,《民法典》已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条件,彰显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力度。此外,即使是在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若拍摄的视频被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被拍摄者仍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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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奔流新闻记者 张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