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5月17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林清容 王湛)近日,关于深圳的“路边摊”不再全面禁止了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部分市民表示期待,也有市民担心会出现影响市容环境、扰民、食品安全等问题。深圳将如何对待门店外摆和摊贩经营?昨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回应了社会关心的问题。
超出门店外摆需符合相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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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的,应当符合规范。”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表示,该条款规定不等于放开商场、门店外摆,原则上只有在主要商圈的商业建筑红线内,在不阻碍交通、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发生噪音扰民等的前提下,符合相应规范才可以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违规外摆的仍然会受到处罚。具体的规范要求后续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将会制定出台。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表示,该条款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有序的规范管理来减少无序的占道摆卖,实现“疏”“堵”结合。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划定摊贩经营场所,完善配套设施,提供便民服务,引导路面流动摊贩进入划定区域规范经营。同时加强摊贩经营场所规范管理,不得有影响交通通行、占用绿地和破坏行道树、影响消防安全、噪音扰民等情形,实现摊贩经营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街道办事处辖区实际如不具备条件,不应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据了解,近年来,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积极探索在主要商圈的商业建筑红线范围内开展规范外摆试点,另外对于摊贩管理积极探索疏堵结合方式,一些街道办事处在严格禁止占道、阻道经营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尝试设置了部分疏导点,积累了经验,取得一定效果。
不得在划定场所外摆摊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
对于此条内容,市城管部门表示,按照条例要求,除在辖区街道划定的摊贩经营场所外,其余“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查处。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表示,此次立法就是将近年来深圳门店外摆和摊贩经营的经验,通过《条例》固化下来形成制度予以规范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在即深圳还应加快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厘清摊贩经营场所规划,科学合理统筹交通指引,完善食品卫生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依托深圳科技创新优势,善用各类新兴科技手段,以此全面提升城市治理的精细化与现代化水平,助力深圳加快建设成为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