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公告称,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更好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日前,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北京、广东、深圳开展试点,优化升级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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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2014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跨国企业可以按照要求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2019年,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本次人民银行披露的优化内容主要包括四项:
1
优化整合现有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政策要求,惠及更多企业;
2
增大企业跨境资金运营自由度,允许跨国公司根据宏观审慎原则自行决定外债和境外放款的归集比例;
3
支持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4
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