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落实“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 进一步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

2022-10-26 08:40:20 辽宁日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一年两次征兵两次退役”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安心服役、建功军营,提升征兵工作质效,为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输送更多优质兵员,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引导。全省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军地有关部门,将征兵宣传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和技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大力推动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进网络,实现对象、地域、时间、内容、手段“五个全覆盖”。广泛开展“沿着雷锋足迹建功军营,弘扬雷锋精神投身振兴”系列活动。把握征兵宣传的权威性、广泛性、公益性,各级政府网站、新媒体公众号要及时发布征兵工作信息和政策法规,各级各类新闻单位要安排固定时段、版面刊播征兵公益广告、宣传片、标语等。各地区要在楼宇建筑、商业广场、电影院线、机场车站、公交地铁、户外大屏、电梯广告、临街门楣等电子屏、广告设施上广泛播发国防教育和征兵宣传内容,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大学毕业生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意识。各级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宣传载体权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征兵宣传。

二、落实毕业升学优惠政策。各高校和兵役机关要加强联动配合,对上半年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并结合本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为其入伍提供便利;上半年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班学生,高校在其入伍前要提前组织考试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准许其毕业,并在当年及时发放毕业证,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应当授予学位证。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招生计划专项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调整为普通计划。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硕士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申请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高职(专科)应征入伍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等优惠政策。

三、鼓励企业员工参军入伍。企业要依法积极承担国防和兵役义务,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在征集期间,应征大学毕业生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企业聘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企业应当依法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征集工作。入伍前是国有企业人员,退役后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新入职大学毕业生报名参军的,可在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公安机关会同兵役机关将其户口迁至省内就业所在地并应征入伍。军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和跟踪培养机制,落实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的规定。各地区要择优在党建工作基础好、生产经营效益优、适龄员工基数大的企业开展征兵工作探索实践,推动形成“带岗带编入伍、退役返岗兴业、加入民兵队伍”的良性循环。

四、赓续发扬拥军优属传统。各地区、各高校会同兵役机关,在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前后分别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对在学校所在地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征集地征兵办公室在新兵起运后90天内,及时发函到其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并按照规定落实军属相关待遇。大学毕业生士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由其家庭所在地政府组织送喜报和走访慰问。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应优先优待政策。定期开展“全省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评选等活动,邀请优秀退役大学毕业生代表参加重要庆典、纪念活动,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大学毕业生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营造参军受尊崇、退役受尊重的浓厚氛围。

五、调整完善优待优抚措施。对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偿代偿,本科和高职(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万元。按照“全省统一、城乡一体”原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确定(目前高于此标准的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服役每满6个月发放一次;对批准入伍到驻西藏、新疆和青海、四川、云南、甘肃涉藏州县等高原地区部队服役的,分别按照标准的1至3倍增发;对因执行应急应战、国际维和、重大演训任务等推后离队的义务兵,按照推后时间相应计算发放,不满6个月按照6个月发放。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大学毕业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制度。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各类技工学校预备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应征入伍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按照本科、专科毕业生落实优先征集和家庭优待金增发等政策。

六、加大退役招录招聘力度。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年龄可放宽两岁。全省县级以下基层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岗位招录(聘)时,按照规定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并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服现役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中,适当提高招录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比例,对报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5分。省军区每年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时,安排1/2以上的专业技能岗位和一定数量的管理、技术岗位,专项招考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高校辅导员可以从本科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中招聘,促进优秀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到中小学任教。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享受在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社会服务等岗位选聘中的相关政策。以上涉及的招录(聘)工作,由各级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兵役机关等共同监督落实。

七、大力支持自主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推介活动,为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就业搭建平台。政府投资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优先吸纳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入驻创业,积极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及房租、物业、水电减免等相关优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照每户每年1.44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上税收减免限额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八、健全征兵服务保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宣传、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到征兵办公室集中办公,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征兵工作。全省各级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征兵体检站和政治考核站建设,为大学毕业生应征提供“一站式”常态化服务。各高校、高级技工院校普遍设立征兵工作站,至少编配两名专职人员,并设立征兵工作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对高校征兵工作人员按照要求在寒暑假期间或者占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开展征兵工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安排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省政府对高校征兵工作给予补贴,按照每征集1名大学生省内入伍补贴500元标准执行;各市对高校和基层武装部的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会同兵役机关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九、逐级加大考评奖惩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征兵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地区及高校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单位,按照规定扣除考核相应分值,约谈相关负责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拒绝完成征兵任务,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征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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